一、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公示内容
(以下内容仅供参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 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或主要举措;
2. 自评报告;
3. 改革自评表;
4. 学生会组织章程;
5. 各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6. 各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需包含姓名、政治面貌、院系、年级、学习成绩排名、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等);
7. 各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8. 最近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简要情况(含召开时间、地点、代表数量、主要议程、宣传报道链接、现场照片等);
9. 各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0. 政法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邓超和彭东。
二、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改革方案(2021年6月)
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启动新一轮高校学生会改革印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学生会改革作如下安排:
一、明确职能定位,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政法学院学生会是我院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政法学院学生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引领作用,引领青年学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二、改革运行机制,实现重心下移力量下沉
政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下设五个工作部门,政法学院主席团:办公室,宣传部,文体部,权益部,学术科。
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轮值方案如下:
方案一: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主席团设置2人。
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周期严格按照校内规定时间,按周期轮值方式。计划时间分为:
9月开学-10月中旬,执行主席完成开学迎新,部门招新等工作。
10月中旬-11月初,执行主席完成运动会和十佳歌手晚会等工作。
11月初-12月休会,执行主席做好迎新晚会等工作。
下学期开学-4月初,由执行主席做好开学及其他相关工作。
4月初-5月中旬,由执行主席做好活动组织及其他相关工作。
5月中旬-换届,由执行主席做好换届大会筹备及其他相关工作。
在一名主席为执行主席统筹各项工作期间,另外一名主席做好各部门的分管工作,协助执行主席完成日常工作的下达、监督、落实。
方案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主席团设置2人。
工作周期采取按月轮值方式:将学生会工作分为9、10、11、12、1-2、3、4、5、6九个月,由两位主席团成员按月轮值,确保工作不会由于轮值出现断层。在一名主席为执行主席统筹各项工作期间,另外一名主席做好各部门的分管工作,协助执行主席完成日常工作的下达、监督、落实。
方案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主席团设置2人。
工作周期采取按季轮值方式:将学生会工作分为9-11月、12-3月、4-6月三个阶段,由两位主席团成员按季轮值,确保工作不会由于轮值出现断层。在一名主席为执行主席统筹各项工作期间,另外一名主席做好各部门的分管工作,协助执行主席完成日常工作的下达、监督、落实。
三、坚持精简原则,科学“瘦身”方能激发活力
在改革后,各部门将进行整理合并,具体人员变动如下:
主席团:
改革前主席团成员构成:
设置主席3人,副主席1人。
改革后主席团成员构成:
设置主席2人,实行执行主席轮值制度。
办公室:(不参与其它部门合并)
改革前部门成员构成:
设置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4人
改革后部门成员构成:
共设置成员6人,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4人。
文体部:
改革前各部门成员构成:
设置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8人。
改革后部门成员构成:
共设置成员7人,负责人3人,工作人员4人。
权益部:
改革前各部门成员构成:
原权益部:设置负责人1人,工作人员5人。
改革后部门成员构成:
权益部:共设置成员6人,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4人。
宣传部:
改革前各部门成员构成:
原宣传部:设置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6人。
改革后部门成员构成:
宣传部:共设置成员5人,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3人。
学术科创部:(新成立的部门)
设置成员4人,负责人2人,工作人员2人
综上所述,改革后的新一届政法学院学生会共设置成员30人,其中主席团2人,各部门28人(其中负责人11人,工作人员17人。)
四、明确遴选条件,严把学生会工作人员的入口关
从政法学院第15届学生会成员开始,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在学生会任职的一学年内,在学业上应当学有余力、学业优良,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没有课业不及格的情况。
政法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任职的一学年时间内,有存在以下情况的,我们将从基层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学生中重新遴选新的学生会工作人员进行替换,经组织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纳入。
1.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法乱纪现象的;
2.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不遵守校规校纪的;
3.学生会工作人员由于休学、退学、转专业等情况不能继续在我院学生会工作的;
4.学生会工作人员在任职的一学年内有课业不及格情况的;
5.学生会工作人员第一学期综合成绩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的。
在学生会换届时,学生会中满足其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在学业上学有余力、学业优良,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没有课业不及格的情况的工作人员,方可取得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及部门工作人员的候选资格,由换届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
五、坚持从严治会,坚决去除“官僚主义”
政法学院学生会将全面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坚决杜绝“官僚主义”。我院学生会将面向所有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我院学生会决定重大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将事先向我院团委报告。我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规等行为不当问题时,将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六、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科学评价工作成效
从政法学院第15届学生会开始,我院学生会将每学年召开一次述职评议会议,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每学年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和我院团委、学工科老师为主。评议会将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工作部门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我院学生会将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在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将会根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会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七、加强团委的具体指导,落实从严管理责任
政法学院学生会接受我院团委和宜春学院的的双重指导。将明确一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审核管理学生会的各项日常事务。
以上改革内容为我院学生会改革方案,若后续与宜春学院学生会改革方案有较大出入,我们将在换届前对相关内容做进一步调整。
三、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自评报告
一年来,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在我院党委的领导下,我院学生会理清了工作思路,以服务同学为宗旨,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团结带领同学们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培养同学们的创新意识和能力,增强同学们的社会适应性和竞争意识,充分发挥了学生会“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的核心作用。
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素质,我院学生会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学生干部思想政治觉悟
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学生会开展工作的一个前提和必要条件。在开学之初,根据我院党委、团委的要求,我院学生会针对我院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情况,积极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学生干部思想政治教育,如:学生干部培训会、多轮面试筛选合适的学生干部等。同时,我院学生会也经常通过“以会带训”方式来提升我院学生干部的思想素质。通过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不仅提升了我院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也为我院学生干部加强党的政策、理论、方针的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二、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全面推进学生德育工作
我院学生会不仅关注学生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注重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我院学生会积极开展和参与各类与培训相关的素质大赛。如新老生杯篮球赛、新老生杯足球赛、五四合唱比赛等活动,并且成绩多次名列前茅,受到全院师生和领导的一致好评。通过这一系列素质大赛,不仅能很好的提高学生干部的身体和思想素质,而且还能创造出更多学生干部与全院同学接触的机会,最大程度上消解了学生干部与全院学生的误解和矛盾。
三、有效促进我系文体活动的开展,积极参与学院内、外各项学生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一)我院学生会紧紧围绕“创先争优”这一主题,深入校园生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在传统活动内容和方式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使文化活动更具有时代特征,为同学们乐于参与,体现群众性、创造性、时代性的统一。我院学生会举办寝室文化艺术节、新生杯篮球赛等活动,还积极组织参加院级以上各种活动如:迎新晚会、十佳歌手大赛、党史知识竞赛、艾滋病宣传演讲等等,并为院夺得优异的成绩。
(二)我院鼓励和推选同学参加院级各种活动
为使我院学生在各方面都得到相应的锻炼,我院学生会积极鼓励和推荐我院各班优秀学生参与我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和竞赛,如119消防知识竞赛,世界粮食日知识竞赛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锻炼青年学生们的脑力和智力,展现我院学生善于思辨的特长与风采,让我院学生在属于自己的专业领域发现自己、证明自己、提高自己。以上就是我院学生会的自评报告,报告完毕!谢谢!
四、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备案表
组织名称: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 ☑学生会/□研究生会
项目 | 验收结论 | 备注 | |
1. 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工作。未承担宿舍管理、校园文明纠察、安全保卫等高校行政职能。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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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机构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未在工作部门以上或以下设置“中心”、“项目办公室”等常设层级。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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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构和人员规模 | 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 | ☑达标 □未达标 | 实有2 人 |
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不超过6个。 | ☑达标 □未达标 | 实有5 个 | |
4. 除主席、副主席(探索实行轮值制度的高校为执行主席)、部长、副部长、干事外未设其他职务。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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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 R达标 £未达标 | 共青团员30人 非共青团员0人 | |
6.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除一年级新生外的本专科生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三者取其一,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研究生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 £达标 R未达标 | 专业前30% 以内3人 课业不及格0人 | |
7. 院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候选人由上届主席团推荐,经学工科同意,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联合审查后,报院党委确定;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由上届部门负责人推荐,经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院团委审核后确定。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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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非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常任代表会议等)选举产生。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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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学生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学联二十七大会议精神有实质性举措,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遍知晓习近平总书记贺信和党中央致词精神,了解全国学联大会报告和章程修正案基本内容,了解团中央、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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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院党委学生工作部门、院团委等共同参与的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评议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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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等事项时,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未与其岗位简单挂钩。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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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学生会组织的建设纳入了学院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党组织定期听取学生会组织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 ☑达标 □未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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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政法学院第十五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1年6月9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全体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院党总支的领导和院团总支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本会承认宜春学院学生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宜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以全心全意为政法学院全体同学服务为宗旨充分发挥,连接本院同学与老师的沟通纽带作用,为我院同学成长成才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创建并保障同学与学院之间的沟通渠道,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
(二)根据同学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同学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协助学院开展学生管理工作宣传报道学校院动态传递活动信息,确保讯息畅通。
(四)促进学院同学及各班之间的交流,发展学院学生与其他院系或者其他院校,兄弟院系以及社会各界的友益交流和友好关系,树立政法同学在全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宜春学院正式在籍的政法学院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全体会员一律平等。
(二)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以及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保护和解决。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会的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学生干部出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认真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主席团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于每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由学生委员会报请院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以班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班的名额根据各班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
(二)就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学代会代表意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全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二)审议、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章程修正案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主席团
(四)讨论并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规划,主要任务等重大问题
(五)讨论代表议案,向学院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应有4/5以上当选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除章程修正案须由全体到会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1/2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节学生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形式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班级的会员负责,委员会委员民主选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组成主席团。
第十九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委员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会龄,即在学生会职能部门工作一年以上的经历,学生委员会的人数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
每届委员会委员主席团成员在下次学代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条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委员会进行选举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会议的决议须由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及学代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文件,决议并监督其实施。
(二)根据主席团提议、决定委员会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委员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委员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委员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委员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决定增补和罢免委员会委员罢免补选主席团成员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院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
(七)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八)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九)执行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时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成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的行政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由主席团,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
学生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主席团负责制,各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每届任期同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执行主席领导学生会的工作。另一主席、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执行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门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向学代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
(四)对学代会负责,听取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委员会各个专门委员提出的质询。
(五)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的会报告工作。
(六)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七)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五章财务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经费来源于学院专项经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所有财务账目均接受政法学院财务制度的审核。
第三十条学生会主席团必须依据本章程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主席必须向大会汇报本届学生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学生会经费的使用情况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部门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或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在修正时须由委员会以二分之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会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宜春学院政法学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需包含姓名、政治面貌、院系、年级、学习成绩排名、是否存在不及格情况等)
七、宜春学院政法学院第十五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十六次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宜春学院学生会章程》、《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会章程》及《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学生社团理事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非毕业班学生年级分布情况,经第十四届学生委员会及第十五届学生社团理事会讨论,报团委、院党委批准,现对我院学生代表大会暨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规定如下:
1.本次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照大一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大二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大三学生总数的百分之十、大四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一;学生社团代表原则上按各社团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进行分配;按比例不足一名代表的单位设正式代表一名,最终确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74名,社团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4名。
2.代表候选人应是具有宜春学院正式学籍的政法学院本科学生。他们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同广大同学保持密切联系,受到广大同学的拥护、信任;能够如实反映学生组织和广大同学的意见,是非分明,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代表候选人构成需要有广泛性。代表候选人中要有班级学生干部、社团干部,要有工作学习一线的优秀学生和先进集体代表,要有一定数量的党员代表、女生代表。
4.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选举工作在院党委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由各班级和各社团直接组织进行。选举代表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少于10%,如差额不足1人时,也可直接参与进行等额选举。
根据有关规定,院学生会和院社团理事会的代表候选人将分配到相关班级参加选举。
5.所有代表最后必须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作为正式代表。
八、政法学院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邓超和彭东